秦皇岛重磅通知!事关住房公积金贷款
编辑:常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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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降低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首付比例的通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为促进全市住房消费健康发展,有效缓解缴存职工购房资金压力,经2024年10月10日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就降低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事项通知如下。一、缴存职工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现行的30%降低为20%。二、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5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10月10日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实施方案》已经2024年10月10日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10月10日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有效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还款负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我市缴存职工,申请将本人尚未结清且已办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原商贷”)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原商贷不能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二、申请条件
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除应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原商业贷款借款人,且必须为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产权人;
(二)原商贷还款历史记录中不存在连续3期或者累计6期及以上逾期行为;
(三)申请人原商贷尚未结清,原商贷银行同意申请人提前结清全部贷款;
(四)原商贷所购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且登记日期满5年;
(五)以共有产权作为抵押的,其产权共有人须同意以该房产作为抵押;
(六)原商贷所购房屋住房抵押权人仅为该商业贷款发放银行,无其他抵押、查封、居住权设定等权利限制情形。
三、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一)商转公贷款额度,应符合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相关规定,同时不高于原房产价值的60%。通过“先还后贷”方式办理的不得超过实际结清的商贷本金;通过“以贷还贷”方式办理的不得超过原商贷剩余本金扣除2个月月还款额后的余额(保留到千位整数)。
(二)商转公贷款期限,应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
(三)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四、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还后贷”或“以贷还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先还后贷”方式不限原商贷银行范围,“以贷还贷”方式要求原商贷银行为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
(一)“先还后贷”方式。申请人向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提交商转公申请,贷款审批通过后,自筹资金一次性结清原商贷,并注销商贷抵押登记;市公积金中心取得原商贷所购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发放至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二)“以贷还贷”方式。申请人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商转公申请,审批通过后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市公积金中心取得第二顺位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在商贷约定结清日期当日,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发放至原商贷银行指定账户,申请人自筹资金将差额部分结清,并注销原商贷抵押登记。
五、办理材料
申请商转公业务,应提供下列材料原件: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首页及个人页、婚姻状况证明;
(二)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30天内征信报告;
(三)原商贷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
(四)原商贷借款合同、商贷银行盖章确认的近1年的商贷还款明细(包括贷款基本信息和贷款余额);
(五)选择“先还后贷”方式的,贷款审批时提供原商贷结清证明。选择“以贷还贷”方式的,贷款审批时提供原商贷银行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贷款同意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六、运行机制
为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有序运行,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情况,对商转公贷款业务实施动态管理机制,即: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高于85%(含)时,暂停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低于75%(含)时,恢复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七、其他规定
申请人在收到商转公贷款确认通知后,6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办理该商转公贷款:
(一)未结清原商业贷款,未撤销原商业贷款抵押的;
(二)原商贷抵押房屋所有权人发生变更的;
(三)对原商贷抵押房屋设立居住权,设定其他抵押,原商贷银行不是唯一抵押权人的;
(四)原商贷抵押房屋被查封、扣押的;
(五)原商贷借款人已离异,经法院判决(裁定)或离婚协议中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名下的;
(六)存在贷款风险及影响抵押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八、有关事项
(一)未尽事宜按照《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执行。遇上级政策发生调整时,根据上级要求进行调整。
(二)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我市房地产形势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情况,适时对本方案具体措施进行调整。
(三)本方案自2024年10月15日起实施,由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终审:朱志勇 费依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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